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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盘一定要1号上报汇总吗
金税盘不是一定要1号上报汇总。在增值税申报前上报汇总就好了。把金税盘插入电脑主机,点击登录,登录成功后,系统会自动一健上报汇总,弹出已成功对话框后,点击确认。点击确认后,系统跳转到开票系统界面,过入系统界面后,在页面右下角,会弹出报税清卡提示:已执行抄税操作,就表示已经上报汇总成功了。
抄税就是上报汇总,根据税局要求,报税时间是每月1-15日,报的是上一个月的税。实务中一般来说一般纳税人是在增值税报税前,小规模是季报的时候也是增值税报税前,非季报时候是1-15号前做。小规模非申报期112月,小规模纳税人季报月份10月。
不是的,抄税日期为每月8日以前,增值税报税日期为10日以前,所得税为15日以前。抄税时间的规定:企业应在法定的申报期内提前2天办理抄报税手续。同时应注意在办理抄报税成功后,方可进行纳税申报。
不一定每月1号完成抄税!如果没抄税,2号金税金也不会锁死。申报期内、申报前抄税,申报成功后清卡,就不会锁死,也不会影响下期开票。
财税2021年第11号公告解读
1、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面增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年1月1日起31个城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 个税 试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所得税 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增值税免税。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应税销售额4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很多人以为小规模纳税人季度45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没有了,其实是错误的。
6、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规定(含具体文号,超实用)
个人公益慈善捐赠限额扣除,是指纳税人进行公益慈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指的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请看本文详解~30%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税2010年121号
1、法律分析:财税[2010]121号文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应该是从发文之日(发文日为:2010年12月21日)起所有计缴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
2、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财税[2010]121号中同时明确“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121号还有效吗
财税[2010]121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现仍在使用,并未被更改或作废,当然有效。
没有废止的,我在税总法规库查询,显示有效的。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
有效。财税[2013]112号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仍然有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企业发生的违规、异常情形作出了惩戒性、限制性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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